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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申请对“战狼”公司限制消费(2)

3、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今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品牌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战狼品牌公司称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方所有,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判决战狼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吴京合计34.2万元(经济损失34万,公证费2000元)并登报道歉。

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7月,此案二审中,法院认为,吴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鉴于战狼公司使用吴京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战狼公司使用吴京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战狼公司向吴京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发给战狼公司的一份限制消费令引发关注,文件显示,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该公司即其公司代表人杨春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涉案件即前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企查查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5-27,法定代表人为杨春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分装等。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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