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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网站: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2)

钱某与赵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商议将工程交给C公司并计划索要180万元时,两人即产生了共同受贿的故意,然后由钱某出面实施了索要行为,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获得工程承包权,赵某、钱某按照约定对“好处费”进行了分赃。这种情况下,“中间人”钱某与权力拥有者赵某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且各自分工后实施了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三:2013年9月,李某侄女张某大学毕业后欲应聘王某所在的医院,李某找到钱某,拿出5万元红包作为“答谢费”,希望钱某能找妻子王某协调此事。之后,钱某说服其妻让张某成功应聘到该医院工作,王某对钱某收受财物一事毫不知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使得行为人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达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显著区别: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知情,则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例三中,钱某充当李某的“中间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行为,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介绍贿赂罪。案例四:2019年3月,张某参加科室干部竞聘,李某再次请托钱某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予30万元好处费。钱某表示他无权决定此事,妻子王某可能也办不了,但可以引荐李某与市人民医院院长认识,让李某直接向院长请托。事后,钱某约李某、院长3人吃饭,在钱某的介绍下,李某向院长请托并行贿30万元,最终经院长默许,张某成功竞聘科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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