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答: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问:各相关单位如何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
答:《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