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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运代表团首次聘用外部律师 反击体育仲裁(3)

“我们希望一要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二要注意仲裁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三要注重体育仲裁人才的培养。”

具有丰富反兴奋剂斗争经验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赵健强调:“中国承办大量国际赛事,这要求我们用国际标准、国际视野来处理体育争议,体育争议特别是兴奋剂案例急需我们建立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国内体育仲裁可以考虑先从解决兴奋剂争议角度推进。”

大多数专家认为,理清《体育法》与《仲裁法》的界定范围极为重要(如职业球员合同适用于《体育法》抑或《劳动法》长期存在争议),“要充分考虑体育仲裁案例的特殊性。”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律师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体育法》修订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提案——《体育法》的修订正在推进当中,但“体育仲裁是否独立成章”还在讨论——李大进认为,在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的建设过程中,“体育仲裁恰恰是一个好的抓手”。

“中国需要开辟体育领域的第三方争端解决路径,推进国际仲裁规则,通过体育仲裁逐步扩大我们在体育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李大进说:“《体育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国内体育纠纷解决体制混乱,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严重脱节,各参与主体普遍不熟悉体育仲裁机制,既不利于公正、迅速、有效解决纠纷,也不利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

《体育法》和《仲裁法》的修改完善,是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的前提条件,“迷雾重重”的东京奥运会,亦给呼吁早日构建独立仲裁机构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观察平台:

中国运动员要在奥运赛场保持金牌数目第一序列,中国体育更要清楚知晓国际体育规则、在世界体育大舞台上拥有国际视野:毕竟孙杨因“破坏反兴奋剂检测取样”而被禁赛4年3个月的教训,实在太过惨痛了。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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