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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结罪,黄之锋又被判10个月

据香港大公网消息,5月6日上午,乱港分子黄之锋等四人承认去年在维多利亚公园一起非法集结罪,他们在香港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4至10个月。

其中,黄之锋被判囚10个月,跟正服刑刑期分期执行;岑敖晖被判囚6个月;袁嘉蔚被判囚4个月;梁凯晴被判囚4个月。

据报道,法官陈广池宣读判刑理由前特别提到,本案上次完结后,他离开法庭时听到庭内有“嘈吵的骚动”。当中有人呼喊口号,也有人在“被煽动下”附和。

陈法官表示,他需要提醒所有人,他们并非身处公众大堂,而是身处法庭内,“这里有规矩,这里有习俗,这里有惯例,没有人可以凌驾法律”,“没有人可以比其他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不是黄之锋首次因涉嫌非法集结而被判刑。

今年4月,黄之锋涉嫌于《禁止蒙面规例》生效首日(2019年10月5日),参与非法集结,从而被判入狱4个月。在去年12月,黄之锋因涉2019年6月包围湾仔警察总部一案,承认煽惑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两罪,被判处监禁13个半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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