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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查的夫妻,案情曝光(2)

同时被查的夫妻,案情曝光(2)
2020-10-12 00:32:39 政事儿

2012年至2018年,马春霞明知王连仲交给其保管的钱款系王连仲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贿赂,仍然使用其亲属马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在天津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办银行账户,将王连仲受贿所得及其收益的部分存入上述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7613137.95元。

检方认为,马春霞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其中受贿罪为犯罪数额巨大,且有自首情节;洗钱罪为情节严重,且有坦白情节。马春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春霞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无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宝坻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政事儿”注意到,马春霞共收受了7笔贿赂款,请托事项多为通过王连仲进行职务调动、招录考试等。其中最大一笔受贿款是15万元。

2018年7、8月份,宝坻区新开口镇政府干部曹某在天津市宝坻区王连仲父母家门外找到马春霞,通过马春霞请托王连仲为袁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曹某送给马春霞人民币15万元,后马春霞将收受曹某15万元及请托事项告知王连仲,王连仲虽要求马春霞将钱退还曹某,但至案发此款并未退还。

另查,马春霞受贿、洗钱犯罪所得钱款已在王连仲案件中予以处理。法院认为,马春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连仲的妻子,伙同王连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当事人所送钱财,累计人民币2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马春霞明知是王连仲受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采取存入亲属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钱款7613137.95元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马春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她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洗钱罪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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