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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办解读《规定》亮点
“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防范和消除涉医安全隐患,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张丽娟对《规定》亮点进行了解读。
在预防方面,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五个方面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完善联防联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要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各类涉医安全信息。
公安机关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指导、检查医院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巡逻、防控、处置;要提前介入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开展预防处置。医院要完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制度,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在预警方面,《规定》健全医院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人防、技防建设,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同时,明确要求医院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在处置方面,细化医警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对就诊人员拒不接受安检或者携带禁限物品进入医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此外,规定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邰思聪、侠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5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期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事件发生。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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