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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敖汉旗警方通报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事故(2)

内蒙古敖汉旗警方通报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事故(2)
2020-05-10 01:11:08 敖汉公安微信公众号

4月4日,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沈阳汽车事故鉴定中心对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比亚迪牌微型轿车进行行驶速度鉴定,4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为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4km/h,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88km/h。鉴定意见送达后,潘某国及受害人家属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4月9日,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4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为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2.12km/h,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6.72km/h。事故发生路段最高时速限定为80km/h。

4月12日,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隐匿自己驾车,过错较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杨某新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过错较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启无事故责任。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某华无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杨某新与潘某国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后,于4月23日作出由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认定的决定,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后,于4月29日作出与第一次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4月12日,敖汉旗公安局向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16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国批准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某国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华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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