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
为何某些NGO会成为西方国家推行“颜色革命”的最佳载体?
原因是这些NGO在目标国的活动有着十分灵活的手段和特点:既有公开性又有隐秘性,既有直接性又有渗透性。
意识形态是激发人们行动的内在思想。首先,部分西方NGO通常以做科研和社会调查的借口来促使目标地民众思想的改变。比如,这些NGO喜欢研究的课题包括“民主自由”“人权问题”“投票选举”“公民抗命”“非暴力运动”“政权合法性”等。
通过这些研究,这些NGO不断抛出具有既定立场的研究报告,将目标社会存在的问题根源归纳为缺乏“民主”,将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成实现“民主”,再举行各种研讨会、论坛、培训班,重点影响意见领袖和媒体,最后再影响至社会大众。
在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网站上,该组织毫不讳言地把自己的工作方式总结为七点:帮助“封闭社会”的民主者、巩固民主、运用多领域手段、与其他民主基金会的合作、培养新的伙伴组织、推进对民主的研究、建立世界性运动。
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标志
其次,资金支持是此类NGO发挥影响最直接的手段。社会运动需要调动各种资源,动用资源就需要花钱。西方一些NGO通常以“资助”“捐献”“公关”等理由向选中的代理人、本土NGO、媒体、高校、学生组织甚至政府项目提供资金。
最后,在运动酝酿和发动阶段,策略和技巧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在近几个月的香港局势中,虽然暴力示威者宣称背后“无大台”,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他们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策略性和技巧性。其实,这种组织性是数年培训的结果。
有人会问,既然美国的某些NGO已经成了美国政府干涉他国内政、颠覆他国政权的工具,那其他国家也可以利用本国NGO去“反其道而行之”吗?
这还真的很难实现。这套手法美国自己玩得太娴熟,以至于自己生怕别人用来对付它。这不,美国早在1938年前就搞了一个《外国代理人登记法》,不但是他国的NGO,连政府资助的媒体也会被美国司法部盯住。
随着部分西方NGO在“颜色革命”中角色和作用的曝光,其他国家也注意到必须对其严加管控。
作为这些西方NGO重点进攻的目标国,俄罗斯在2012年通过了《非政府组织法》,2015年又颁布了《不受欢迎的组织法》。中国则在201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可惜的是,香港地区并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导致这些NGO有空间、有能力在修例风波中发挥了恶劣的作用。
12月3日,针对前一日中国外交部宣布对5个美国NGO做出制裁的决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有关事宜属外交事务,特区政府会按照中央要求作出配合及跟进。
愿香港能尽快止暴制乱,恢复和平。
12月3日,林郑月娥表示,特区政府表示强烈反对美国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对于外交部提出的制裁美方做法,特区政府将作出配合及跟进(来源:港媒)
文/宇文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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