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源:文汇报)
为揭开暴徒面具、遏制暴力升级,香港特区政府于10月初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并实施《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迅速落地,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香港市民的广泛支持。然而,11月18日,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紧急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禁蒙面法具体条文违宪,引发舆论哗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港澳办迅速发声、表明立场,起到了激浊扬清的作用。
法工委发言人明确指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这从法理上重申了违宪审查的主体,香港高院无权作此裁决。回溯历史,产生于上世纪20年代的紧急条例,于1997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高院判决紧急条例违背基本法,不仅无据可依,更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将产生严重的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就禁蒙面法而言,香港高院认为其具体条款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过合理所需。事实上,禁蒙面法是否侵犯公民自由,明眼人一看便知。林郑月娥行政长官此前就禁蒙面法作出解释:规例打击对象是使用暴力者;对于有需要戴口罩的人士,规例设豁免条款。禁蒙面法旨在处置日益升级的暴力犯罪,并没有剥夺市民游行集会等合法权利。尤其应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打砸抢烧、抢枪袭警、行刺议员、打死市民等恶劣行径,不断蚕食着香港的法治基础和市民的安全期盼,施行禁蒙面法刻不容缓,既符合世界惯例,更顺应了广大香港市民反对暴力的共同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