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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与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等征反倾销税(4)

商务部:对欧盟与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等征反倾销税(4)
2019-07-22 17:53:59 中国网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23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9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波 CN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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