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降低社保费率具体配套措施出台(2)

2019-04-03 08:37: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不过,目前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这也是企业对于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若将缴费基数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统计范围既包括非私营法人,也包括私营法人,既包括城镇法人,也包括乡村法人。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能够让目前平均工资统计更合理,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从职工角度方来说,随着社保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如何保证待遇稳步提升,成为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表示,社保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波动呈现刚性增长,这是社保制度的客观规律。降低社保费率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保障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确保个人待遇不“缩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说,今年人社部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并积极推进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增强社保基金支撑能力。(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韩秉志)

(责任编辑:葛景宏 CN081、李平书 CN080)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