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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2)

2019-03-19 08:58:35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近日,青岛市中院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明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仍购买买家获十倍赔偿案”。青岛市中院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认同“职业打假”。理由是购买商品属于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刘某购买问题海参起诉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诉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鲜明地对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明确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职业打假”要不要遏制,判断的依据不在于打假人是否“唯利”,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职业打假”无需如临大敌,不应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兴利除弊。一方面,对于“职业打假”中出现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坚决遏制。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中不乏坚守初心的守法者,他们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理应成为职能部门的同盟军。故而,职能部门当正确认识他们的价值所在,并以宽广心胸和包容姿态,与其建立合作机制,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和业务指导,促使他们始终走在健康维权的轨道上。

原标题: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

(责任编辑:闫宪宝 C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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