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参考个人信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对破产免责的认定,仅针对诚信的破产人;对恶意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者,将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应该说,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的前提下,失信者寸步难行,想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已几无可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了。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经济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让他们有一个“翻身”的机会,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于国于民都是利好。尽管现在对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尚有不少的争议,立法部门还是应该与时俱进尽早出台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原标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有利“负翁”从头再来
北京成立破产法庭 月30日,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在京揭牌,皆在打造破产审判北京名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寇昉共同参与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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