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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绩考核关键要细化权责

2019-02-26 09:11:19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规定》设置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指标,对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制定了一揽子追究办法,必能使政绩考核“金箍棒”最大程度释放出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的正能量,筑牢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和坚实根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提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政绩考核是监督、评价、任用、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某一方面事项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显示了这一事项在党的建设和政府工作中的地位。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切实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等问题,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在规范和精简各类考核、防止考核过多过滥的要求下,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中增加食品安全工作,无疑进一步凸显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性。

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这方面工作此前中央和一些地方已在探索实践。如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各地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此次中央就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专门制定党内法规,对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包括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意味着这项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可望为食品安全提供稳定、长效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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