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把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贯穿全程,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乎企业的权益和责任,关乎企业的发展,也关乎与企业责任对应的消费者利益、社会秩序,其制定过程往往备受企业关注,企业也有参与制定涉企法规的积极意愿。同时,涉企法规需要企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而充分吸收了企业或行会意见的涉企法规能够取得最大的“执行公约数”,更有生命力,更容易落到实处。
法律往往宏观一些,并不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法规规章等则经常发挥法律实施细则或法律落实方案的作用,经常瞄准相关细节问题,或者瞄准地域特点,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说,法规规章等调控着有关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一公里”,离企业更近,与企业打的“交道”最多,能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对企业有最直接、最“贴身”的影响。很多涉企法规规章都包含许可事项,调整着企业的投资、立项、准入、退出以及权利实现和保护等关系,或者对应着政府的服务供给,这些涉企法规规章都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
知屋漏者在宇下,最了解相关政务服务问题的是企业。企业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知道办事难难在哪、卡在哪,知道办事慢慢在哪,知道政府怎么提供服务才最快捷、最高效,才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最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政府在制定涉企法规规章时多听听企业和行会的意见,就能从另一个角度看到问题的另一面,也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使涉企法规规章从一开始就可以接到更多地气,获得更多“优化营商环境基因”,对政务服务的条件、门槛、流程、标准、时限等做出更合理的设计,为破除办事梗阻、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打下法治基础。
即便是制定涉及企业食药安全、质量诚信、环境保护、劳动维权等责任义务的相关法规规章,听取企业和行会的意见也有积极意义。如果政府单向立法立规,吸纳企业意见不足,就可能看不到企业主体以及相关问题的多样性、层次性、复杂性,就可能考量不到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执行力,法规规章就可能遇到执行难,执行效果就可能打折扣。
笔者长期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对此有切身感受。《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起点设定为5万元,对于规模较大的违法经营者而言,5万元并不算高,但对于农村的无证小卖部、小商店、小摊贩而言,5万元无异于天文数字,经营者根本就承受不了,监管部门也难以执行到位,监管很容易陷入一种尴尬状态。政府双向立法,固然会听到很多企业要求为自己或行业减轻责任的声音,但这种声音有助于政府看清企业的层次差别和地域差别,有助于政府以更务实的态度给企业设定相关责任义务,这样,法规规章就能兼顾震慑性和执行性。
政府制定法规规章听取作为法规规章执行落实主体的企业和行会商会意见,是一种最起码的立法常识,符合立法规律,既体现了对企业的尊重,也彰显了政府的开明。国务院作出的这一要求很有必要,希望各部门、各地方严格落实国务院的要求,把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征求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并实现征求意见制度化、常态化。
原标题:吸收企业意见的涉企法规更有生命力
原标题:央行:全部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11%从2018年以来,央行一共降准5次,其中既有定向降准,也有全面降准;既有定向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也有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