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制定涉及企业食药安全、质量诚信、环境保护、劳动维权等责任义务的相关法规规章,听取企业和行会的意见也有积极意义。如果政府单向立法立规,吸纳企业意见不足,就可能看不到企业主体以及相关问题的多样性、层次性、复杂性,就可能考量不到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执行力,法规规章就可能遇到执行难,执行效果就可能打折扣。
笔者长期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对此有切身感受。《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起点设定为5万元,对于规模较大的违法经营者而言,5万元并不算高,但对于农村的无证小卖部、小商店、小摊贩而言,5万元无异于天文数字,经营者根本就承受不了,监管部门也难以执行到位,监管很容易陷入一种尴尬状态。政府双向立法,固然会听到很多企业要求为自己或行业减轻责任的声音,但这种声音有助于政府看清企业的层次差别和地域差别,有助于政府以更务实的态度给企业设定相关责任义务,这样,法规规章就能兼顾震慑性和执行性。
政府制定法规规章听取作为法规规章执行落实主体的企业和行会商会意见,是一种最起码的立法常识,符合立法规律,既体现了对企业的尊重,也彰显了政府的开明。国务院作出的这一要求很有必要,希望各部门、各地方严格落实国务院的要求,把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征求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并实现征求意见制度化、常态化。
原标题:吸收企业意见的涉企法规更有生命力
原标题:央行:全部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11%从2018年以来,央行一共降准5次,其中既有定向降准,也有全面降准;既有定向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也有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