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并扣除“起征点”后的数额。此外,新个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才能实施。
比如,王某10月份应发工资是15000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500元后,则王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须这样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2500元-5000元=7500元。(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元�10%-210元=540元。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个税改革后,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渣打银行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税法施行后,估算月收入14000元以内税负减轻幅度接近70%。
专项附加扣除体现更多实惠
新个税法在提高“起征点”,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自然备受关注。由于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新个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专项附加扣除能否降低生活成本及税收负担?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这无疑给广大纳税人吃下了“定心丸”。
个税改革,关注“账面”更关注“全面”(人民时评) 征税关注“账面”,更关注“全面”,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有更坚实的物质基础 今天,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句“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引来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