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用药负担将持续减轻
在前期已经谈判大幅降价基础上,抗癌药价又进一步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此次降税政策是我国政府提高抗癌药品可支付性“组合拳”的第一步。政府应建立价格调控引导机制,全面提升治疗严重疾病高值药品的可支付性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下调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要求9月底前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都要按照调整后新价格公开挂网采购。同时,国家医保局正在对18种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开展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进一步减轻癌症患者经济负担。
从今年5月1日起,进口抗癌药品关税降至零,原16%增值税可选择按3%简易纳税征收。目前,多家药企主动申请调价。还有部分企业表态,愿意在国家降税基础上再下调。据估算,“零关税”和增值税减按3%征收,相当于药价能降低近20%。降税政策究竟能让患者享受到多大优惠呢?
税收政策调整后,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与相关17个抗癌药涉及的12家企业进行了协商,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重新确定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17个药品中有2个国产药2014年底前就已经采用3%简易计税,1个国产药未选择简易计税,本次调税对终端价格无影响,其余14个药品降幅在3%至7.8%之间,平均降幅为4.86%。在前期已经谈判大幅降价基础上,抗癌药价又进一步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及讲师李伟经测算后认为,大部分抗癌药品实际价格下调幅度主要集中在2%至6%之间,并没有公众期望的那么高。假设A药品出厂价800元/盒,经销商以10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医疗机构。在这个环节降税前16%的“一般纳税”是以企业购进和销出价格的增值部分200元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2元/盒;3%的“简易纳税”则以单笔销售金额1000元/盒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0元/盒,所以降税前后差额仅为2元。因此,由于两种纳税方式计税依据不同,应缴纳增值税率不能简单认为“降低了13%”。
一般来说,税改政策对企业税费负担影响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与流通加价率呈正相关,即“加价率越高,降税政策效果越显著”;其二,与流通交易环节呈负相关,即“流通环节越多,降税政策影响越小”。专家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还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在核实药品流通各环节的真实加价和开票纳税情况的基础上,指导企业精准测算药品价格降幅,合理降价,既保证将降税额度全部让利于民,又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机制。
目前,各地陆续推动抗癌药品价格下调,由药企自行申报最新价格。
政府此次抗癌药品降价“组合拳”包括谈判进入医保目录、税收减免、集中招标采购、推进仿制药等。各种方式虽然都能促进抗癌药降价,但是手段不一样;有的是对进口药品起作用,有的是对目录外药品起作用,有的是对目录内药品起作用。
其中,国家医保局通过抗癌药进入国家医保目录谈判,本质上是以医保报销带来的销量增加作为筹码,促使抗癌药降价。通过医保谈判,患者减负效应远大于抗癌药降价效应,患者减负不仅仅通过降价,更主要是通过医保报销来实现。
专家表示,此次降税政策是我国抗癌药品降价“组合拳”的第一步。政府应建立价格调控引导机制,全面提升治疗严重疾病高值药品的可支付性。一方面,从需求侧着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高值药品以合理支付标准尽快纳入医保。另一方面,从供给侧出发,促进优质仿制药在专利到期后快速上市,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下降。
抗癌药进口零关税、更多纳入医保 癌症患者药费负担要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降低抗癌药品费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华社郑州8月2日电(记者王烁)河南省卫计委主动谋划,积极协调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迅速推动河南省部分进口抗癌药品降价,让更多患者享受到优质的药品
【光明时评】5月1日起,我国实行抗癌药品零关税。这意味着,从此中国市场进口抗癌药品的费用可以较大幅度下降,可以避免“海淘途径”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和法律问题。
>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李红梅)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部署下调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