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22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5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可允许装载9辆车,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
(三)对违规装载和运输的企业及当事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大保障服务力度
(一)对于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未在申报系统内申报等理由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不得把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视作全挂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依法受理合规车辆运输车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申请。对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国家标准的合规车辆运输车,要及时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保障企业做好车辆更新购置工作。对符合《公告》及国家标准,但装载后高度易超过法定限值的车辆运输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对车辆运输车车型优化改进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提高车辆的设计合理性、安全可靠性,限期清理相关公告车型;在《公告》有效期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发放《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