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21.支持香港积极参与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大湾区其他城市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并作为双向开放平台,与大湾区城市共同“走出去”,建设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及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香港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机遇,拓展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
22.深化大湾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生态环保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平台,打造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
(六)加强对接合作与争议解决服务
23.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投资合作方面的沟通机制,探讨搭建“一带一路”共用项目库。通过项目库建设及相关信息交流,促进与内地主管部门、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参与项目的内地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对接。
24.推动香港与内地企业及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并充分利用内地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特区政府的海外经济及贸易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旅游发展局的海外网络,通过多种方式合作“走出去”,包括共同组织赴相关国家考察、推介和招商。
25.进一步推动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地和香港企业、金融机构建立策略伙伴关系,联合参与项目投资和产业园区建设,降低企业赴相关国家投资的风险。
26.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
三、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层代表组成。
(二)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围绕香港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合作事项进行沟通协商,总结工作进展,研究年度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安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安排》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