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细节首披露 习近平审定方案

2017-11-05 18:54:45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16次研究改革方案、10次研究部署试点工作,赴3省(市)调研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通过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干部管理体制和任免审批程序。中央政法委加强协调,统筹司法执法机关积极配合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细致做好转隶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线索移交,确保工作有机衔接。中央编办对试点地区涉改单位人员编制机构转隶进行具体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齐心协力把党中央要求落到实处。

试点省(市)党委多次召开全委会、常委会和试点工作小组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施工队”作用,积极坚定、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一)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试点地区从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谋划、部署和推进,探索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深刻认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认真落实“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监督”的要求,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建立国家监察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政策策略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今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