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入职“老员工”可休当年年假
19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7年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案例涉及社保缴纳、年假等常见劳动争议。案例明确:劳动者在新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带薪年假,新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据悉,这是继2015年、2016年后,本市第三次发布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筛选自2016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8.1万件案件。
案例1入职前工作满一年可休当年年假
2014年6月1日,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签。离职结算,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要求支付补偿。物业公司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王某认为,其入职物业公司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假,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年假。他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认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未休年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当年即可享受年假。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实行一裁终局。
【释法】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解释,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休年假的条件设定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从上述规定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无需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有。
案例2员工同意社保折现公司仍需补偿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订立一份《社保补偿协议》,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2016年7月,张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公司,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保,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
【释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吴为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