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张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公司,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保,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
【释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吴为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