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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毒贩拒捕持刀捅伤三名民警被判死刑

2017-06-26 16:35:41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据法制网26日报道,今天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以来山东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552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99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82人,重刑率为19.66%。2017年1月-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90件,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如甲基苯丙胺(冰毒)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制造毒品所受自然条件限制逐步淡化,我省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形势严峻。”韩芳丽说,同时利用物流、快递夹带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数量激增,隐蔽性更强,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下一步,我们将向有关物流、快递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监管查验力度,进一步压缩毒品流通路径。”

利用长途客车贩毒6千余克

被告人许某某受金某(韩国籍、在逃)所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许某某联系到上海吴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14年10月22日,吴某等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长途客车由上海发往山东青岛,23日上午,许某某载其女友金某某至即墨市大福源超市附近,与从上海赶来的吴某等完成毒品交易。

后许某某驾车载金某某携带毒品前往山东省莱西市其父母租住小区时,被守候在此处公安人员实施抓捕,许某某逃至一超市内,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公安民警捅刺并致伤三人,后许某某及金某某被抓。经鉴定,现场查获白色晶体3包,共重6 0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许某某已于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死刑。

据介绍,随着国家对毒品管控愈来愈严厉及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航空、铁路、边境口岸对毒品的检查越来越严格,一些犯罪分子便利用长途客车等公路途径运输毒品,因长途客运场所安检力量有限,大量的毒品通过该途径流通。建议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安检力度,禁绝毒品流通。

“从近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公斤级’及以上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破获并交付审判,涉案毒品数量也不断刷新记录。”韩芳丽介绍,2014年、2015年、2016年全省发案的5公斤以上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22件、20件、11件,10公斤以上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6件、7件、8件。

非法买卖制毒原料近50吨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济南市、博兴县、沾化县三家化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要业务为α-溴代苯丙酮等化工原料的投资、生产、销售。2014年3月至7月,李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所辖企业生产、销售α-溴代苯丙酮。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生产、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生产、技术等方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原料溴素的采购、成品发货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组织生产、统计生产情况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出纳兼业务员;被告人樊某某系该公司会计兼业务员。

2014年5月12日以后,在未办理生产许可、销售备案的情形下,上述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生产并通过物流公司对外销售α-溴代苯丙酮,数量共计49.903吨。

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吴某某、樊某某、苏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一直以来,山东主要是毒品输入地和过境地。但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如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制造毒品所受自然条件限制逐步淡化,全省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形势严峻。

“从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看,作为化工大省,我省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控范围的化工企业有近2万家,国家列管的品种均有涉及,由于监管难度很大,这些易制毒化学品通过各种途径流出,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提供了方便。”韩芳丽介绍,2014年、2015年、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15件、38件、12件,一方面反映了我省对制毒物品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项工作的严峻态势。

快递运毒特征突出需警惕

2014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出资10000元,由被告人冯某某通过网络从广东省东莞市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75.3克甲基苯丙胺,并由杨某通过猫粮夹带的方式邮递给冯某某。同年8月30日,冯某某在领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日,尹某某被抓获归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现已生效。

在另外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均通过快递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据悉,近年来,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物流、快递夹带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数量激增,隐蔽性更强,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涉及物流、快递夹藏毒品的案件数量共562件。

“随着机场、铁路等场所的安检措施不断加强,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电子商务及快递行业给社会带来的便捷,大肆进行毒品运输和贩卖活动,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也给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带来许多困难。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邮寄毒品时,使用虚假的名字和信息,案发后,公安机关难以迅速锁定嫌疑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采取将毒品隐藏在其他货物中,难以发现,这种人货分离的方式,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抓捕提供可乘之机。”韩芳丽介绍。

韩芳丽建议,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三个100%制度”及国家邮政局《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寄递物品实名制规定,切实做到毒品检测无死角,不遗漏;同时,快递公司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快递公司切实落实有关责任,让毒品无处藏身,同心同力,争取全民禁毒斗争的最终胜利!

(记者徐鹏通讯员段格林)

(责任编辑:杨晓晨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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