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男子银行卡遭盗刷获赔13万"就近取款"成关键证据
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后,北京的吕某赶紧就近取款,这成了能够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关键证据,最终获赔13万元。
银行卡遭盗刷索赔13万就近取现成关键证据
2014年4月,吕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6日,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当天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39秒后又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
吕某收到短信提醒后,就近到ATM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交涉,后到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万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公安机关发现,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是通过“智付通”刷卡机器完成的,收款人为樊某,地点位于云南省;而另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则是通过POS机刷卡完成的,收款人为某建材商店,交易地点在武汉。
两笔钱的交易地点均不在北京。根据常识判断,吕某难以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三地操作。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银行与吕某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是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在收到账户支出异常的短信提醒后,立即就近取款,并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的关键证据。”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成桂钦说。
手机银行密码泄露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据成桂钦介绍,按照交易介质不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可以分为有卡盗刷和无卡盗刷两类。有卡盗刷是指以盗窃、复制伪卡等各种不正当方式获得的银行卡、信用卡及伪造卡进行的盗刷,而无卡盗刷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网络盗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