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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足浴店火灾致18死报告公布 9人被刑拘(6)

2017-06-06 17:43:05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4。售后维护情况。足馨堂在装修投用后相关设备曾多次发生故障。其中,汗蒸房在2015至2016年分别出现过三次故障,主要是温度控制装置故障、线路中断温度无法上升等问题,均由关荣林负责修复;2016年10月,一楼休闲区地暖故障,无法正常加热,地暖的温度控制装置也出现故障,因维修工程量较大,且临近冬季顾客消费高峰,该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通字[2001]97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6号)等规定,足馨堂属于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5年10月6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足馨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于10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消)行罚决字〔2015〕0052号),对足馨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10月20日,足馨堂缴纳罚款3万元。同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复查中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0月21日发出催告书(天公(消)催字〔2015〕0003号)。10月22日,经再次复查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催告书有关要求,于10月23日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天公(消)强执决字〔2015〕0001号),当日实施强制执行:在足馨堂有关设施、设备上或主要出入口加贴封条,停止场所经营。

2015年11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一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已强制停产、停业的足馨堂仍在营业,于12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15]10573号),对擅自告知员工违规营业的店长裘程栋实施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2016年1月19日、5月6日和6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足馨堂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复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

2016年7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厨房使用易燃易爆液化气瓶等问题,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天公消即字〔2016〕第03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第0064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22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7月28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移除。8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15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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