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团结带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经过共同努力,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有效运作,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为生动现实,并日益深入人心。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深刻揭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法律保障。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准确理解基本法,严格执行基本法,充分用好基本法。
一、贯彻“一国两制”根本宗旨,必须准确理解基本法
“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贯彻“一国两制”根本宗旨,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首先就要准确理解基本法。尤其要正确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体现在基本法中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此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二是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基本法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除了国防和外交权之外,还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以及对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等。基本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并受中央监督。
三是香港法律地位与基本制度的关系。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法律地位。根据基本法并从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不搞“三权分立”。在这一制度下,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特区政府负责、也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具有“双首长、双负责”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都须正确理解、认真贯彻并切实维护。
二、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法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活动准则。维护香港长治久安,首先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对于符合基本法规定,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事情,应积极予以支持。反之,则坚决依法处理。本着这一原则,中央政府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处置违法“占中”活动,捍卫法治,维护稳定。本着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立规明矩,打击“港独”势力,维护国家安全。这些都彰显了中央依法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决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
三、促进香港繁荣发展,必须善用基本法赋予的制度优势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之内享有“两制”之利。一方面,国家强大的综合国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各种困难与挑战,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强后盾。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继续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这使其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得以占有独特地位、发挥特殊作用。20年来,内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香港与内地的交流合作日益紧密,并从中获得了巩固与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强劲动力、广阔空间和宝贵机遇。目前,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人员往来大幅增长。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最大的融资平台、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是内地在境外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是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国家金融开放的首发站。
需要强调的是,中央政府一直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十二五”规划首次将涉港澳内容单独成章,进一步明确香港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三五”规划强调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三个中心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央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挺港”、“惠港”政策措施。得益于基本法提供的制度优势和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年来,尽管接连遇到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和国际金融危机等风浪的冲击,但经济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从1997年到2016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由1.37万亿港元增至2.49万亿港元,特区政府的财政储备由4575亿港元增至9083亿港元。香港已连续23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营商环境和竞争力长期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在历经风雨洗礼之后,今日的香港依然生机勃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进一步用好香港基本法提供的独特制度优势,未来的香港将会更加美好!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来之不易。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基本法轨道上继续前行,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戮力同心、团结奋进。作为港澳工作部门,我们将依法履责,全力以赴,继续为此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持人王晨:
下面请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发言。
梁振英:
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我们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二十周年纪念座谈会,我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参与《基本法》起草和咨询工作的委员、中央官员、秘书处人员,和其他各界人士所作的贡献,表示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经过二十年的实践,我想谈谈对《基本法》在四个方面的体会:权威性、全面性、务实性和生命力。
权威性方面:《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订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法律,是全国性法律,也是香港法律。全国上下,包括香港,都有责任认真和全面地遵守和落实《基本法》。《基本法》的权威性,也体现在它严谨和细致的起草过程中:历时将近五年,在香港广泛地征求意见,吸纳了社会各界别和各阶层的意见,而且先后两次就《征求意见稿》和《草案》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咨询。
全面性方面:《基本法》不仅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方针以法律形式订明,而且在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民生、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基本法》是一份完整和全面的宪制文件。
图为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言。中国人大网李杰摄
务实性方面:《基本法》的条文切合落实“一国两制”的实际情况,务实性强。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实质性任命权。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并不是主权国家,因此香港的民主和民主选举,只可以和一般的地方政府比较,而不可以和主权国家比较。在民主国家地方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没有类似香港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全面的财政支配权,自治权较香港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由于中央的额外授权,所以中央保留了对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任命权。这是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而作出制度设计的例子之一。
生命力方面:《基本法》实施二十年来,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和强大生命力。例如《基本法》第111条规定的“一个国家”、“两种货币”,当年就有不少人担心是否可行。事实证明,“一国两币”不但是可行的,更让香港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人民币的国际化、为国家的金融改革贡献力量。
“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更体现在香港“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上。
我国是全世界发展最快的主要经济体,国际地位也不断提升。在“一国”下,香港更得到中央和内地省市的支持,因此相比起外国城市,香港有明显的“一国”优势。我们能够乘搭国家发展的快车,也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包括“十三五”规划、“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相比内地城市,香港与国际接轨,有“两制”的优势。《基本法》规定香港使用中英文为正式语文。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香港可以自行处理对外事务。我们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或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签订贸易协定等等。这些都确定了香港作为国家最开放和最国际化城市的地位,可以成为连接国内外的“超级联系人”。
一个多星期前,国家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盛况空前,世界各地的政府、地方、企业达成了二百七十多项具体成果,意义重大。今年三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这些国家发展的大战略为全国、包括香港,带来新的和庞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契机:就是在恪守《基本法》的前提下,作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充分发挥香港“一国两制”的双重优势,进一步推动香港和内地、包括香港和大湾区城市群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在《基本法》下,香港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符合《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下,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让香港和内地能够达成跨地区、跨制度的合作。香港和内地已经积累了这样的经验,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沪港通”、“深港通”和不久前宣布的“债券通”等等。未来,香港会与内地城市研究在制度和机制上创新,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生产和生活要素的流通。
香港可以在“一带一路”和大湾区的建设中,发挥《基本法》赋予的“一国”之利,“两制”之便,把外地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来”,也可以与内地企业一起“走出去”,携手参与国际合作。香港的联系功能,现在已不限于金融、贸易、物流,也在于科技、专业服务、文化、教育、青年交流等方面。举例来说,有二百年历史、每年选出诺贝尔奖的生理学及医学奖的瑞典卡罗琳医学院,就选择在香港成立第一个海外研究中心。又比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也是看准香港“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落户香港,面向中国,香港作为能吸引国际人才和技术的创新中心,可以负责“从零到一”的工作;深圳作为产品原型的制造地,可以负责“从一到一百”的工作;珠江三角洲作为批量生产的基地,可以负责“从一百到一百万”的工作。
香港与内地的协调发展、共同发展,不但能提升两地的整体竞争力,更可向世界提供跨制度区域合作的新经验,为“一国两制”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
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是对香港和国家最好的宪制安排。香港会继续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所需,香港所长”的方针,用好“一国两制”的双重优势,掌握国家的发展机遇,推动自身的发展,也为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谢谢。
主持人王晨:
下面请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同志发言。
马兴瑞: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十分及时、非常重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地位。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基本法为香港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推动粤港合作、惠及两地民生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
深化粤港合作,是中央支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交给广东的重要责任。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中央赋予粤港合作的定位要求和各项政策,全面落实CEPA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深入推进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粤港合作在制度层面、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建设、科技合作、经贸合作、民生领域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合作体制体系日益健全。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粤港合作机制日益完善、创新政策不断推出。2008年,中央在CEPA框架下出台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2010年,粤港双方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粤港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两地在政府层面建立了高层会晤、联席会议、专责小组等合作机制,合作模式不断拓展。
二是合作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在深圳前海建设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5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批设立,成为粤港合作新的高水平平台;2016年,“深港通”正式开通;今年1月,与香港签署《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建设港深创新及科技园。
三是重大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港珠澳大桥主体桥梁工程顺利合龙,广深港客运专线内地段建成通车,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等加快推进。口岸建设和通关便利化取得重大突破,深圳湾口岸、福田地铁口岸等顺利建成投入使用,口岸自助查验模式全面推行,全面落实内地居民赴港“个人游”等便利政策。两地要素流动越来越便捷,2016年粤港两地人员往来超过2亿人次,日均往来人员超过60万人次。
四是经贸科教人才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依托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两地服务贸易合作迅猛发展,一大批香港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粤设立分支机构。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建成开学,6所香港院校在我省设立8家研发中心。支持香港青年到内地创新创业,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平台加快发展,有力促进了粤港双创资源的融合、开放和共享。青少年交流合作广泛开展,打造了粤港暑期实习计划、香港青年服务团、粤港姊妹学校、香港青少年国防体验营等一批品牌项目。实施粤港创新领域联合资助计划,对粤港联合科技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五是民生合作务实有效。围绕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两地深入推进珠三角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东江水质保护等合作,区域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医疗卫生合作成效明显,全省共有港资医疗机构30家,粤港共同有效应对H7N9、登革热等疫情。东深供水工程安全运行52年,广东供港食品农产品连续19年优质、安全、稳定供应。体育、养老、消防等社会民生领域全面拓展,合作成果更广泛惠及两地民众。
回顾香港回归20年的历程,粤港合作成效显著,为两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注入强大动力,得到两地民众的高度认同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实践充分证明,中央香港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实施是卓有成效的。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粤港合作正面临新的重要机遇。中央对粤港合作高度重视,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广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广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为全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支撑,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走在前列。
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和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办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道,全面深化粤港各领域更紧密合作。
一是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深入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携手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二是加强两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突出抓好港珠澳大桥、粤澳新通道等跨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口岸通关创新,加快形成粤港澳1小时经济圈。
三是以改善社会民生为重点,加强两地水、大气环境协同治理,建设国家级森林城市群,打造国际化教育高地,全面深化粤港两地科技创新、医疗卫生等领域合作,使粤港合作成果更多惠及两地民众,更好促进粤港共赢发展。谢谢大家!
主持人王晨:
下面请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谭耀宗先生发言。
谭耀宗:
时间过得真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成立20年了。回顾起来,我有幸参加了整个过渡期的工作,特别是基本法的起草,令我毕生难忘,历历在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同时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开展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有59名委员,来自内地与香港。香港的23名委员来自社会各界,可谓香港社会的一个缩影。我当年35岁,是所有草委中最年轻的,也是唯一来自劳工基层的香港委员。内地委员中,有不少知名专家学者,如费孝通先生是我国社会学大师,钱伟长先生是著名科学家。至于许崇德、肖蔚云、吴建璠、邵天任则是内地著名法学专家,后来更被称为基本法“四大护法”,广为港人熟悉。值得一提的是,王汉斌、胡绳、张友渔、肖蔚云、许崇德与项淳一这些内地委员都曾经参与1982年中国宪法的大规模修改工作,是名符其实的宪法专家。
图为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谭耀宗发言。中国人大网李杰摄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十分看重香港社会的意见。委员会在1985年7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决定委托在香港的委员发起筹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咨委人数约200人,比草委人数多很多,社会代表性更广,可以让港人意见更有效地反映到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中。另外,起草委员会也十分重视信息公开透明,每次会议之后都举行记者发布会,由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小组召集人共同向传媒介绍会议情况、讨论的内容等,这在当时内地的立法工作中是罕见的。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基本法不仅是香港的基本大法,也是一部全国适用的法律,因此委员会选择在内地不同城市举行会议,如昆明、厦门、广州、珠海等,目的是向内地人民宣传基本法的重要性。
起草基本法前后用了近五年时间,三上三下,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全国性咨询,一步一步开展。起草工作的第一步是在香港进行广泛的调研,通过座谈和访问,了解社会各界意见。然后由秘书处拟出《基本法结构草案》,列出各个章节的大致内容。经过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起草委员会在1986年4月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基本法结构草案》。其后起草委员会成立五个专题小组,分别负责中央与特区关系、政治体制、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以及教育科学文化五个部分条文的起草工作。
各专题小组先后共举行了73次小组会议,并广泛咨询香港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出基本法各部分的具体条文,然后再由总体工作小组进行修改调整,最后形成了《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1988年4月的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后,起草委员会用了五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对条文修改超过100处,涉及实质内容修改有80多处,其中有50多项修改是来自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收集的意见。1989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当时条文是逐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除了第19条外,所有条文都是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支持通过。
同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基本法(草案)》,并继续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委员会在1990年2月第九次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对基本法草案的二十四个修改提案,包括对第19条的修正案,确定了草案的最后定稿。1990年4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基本法。当时的舆论显示,香港社会是普遍满意这部未来特区的宪制性文件的。
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起实施,至今已经20年。在这20年里,尽管遇到一些问题,但全面客观地评价,基本法的落实是成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以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比回归前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区政府还可以在经贸文化等领域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协议。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也得到保持。今天香港仍然是世界公认最自由的经济体,国际都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
总结基本法的起草和实施,我们可以说,“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了实现,以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分歧,让香港顺利回归,促进了国家统一。“一国两制”也妥善地解决了一个国家之内制度和经济差异的问题,让香港和内地能够共同发展。在“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在困难的时候,例如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期间,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香港在寻求发展机遇的时候,也有紧靠内地的先天优势,例如在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发展离岸人民币中心等方面。可以说,以基本法为基础的“一国两制”,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它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也充分照顾香港的特殊情况和港人利益,并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基本法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不但现实可行,而且是对香港最好的制度安排,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如此。
任何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都不会一帆风顺。“一国两制”亦然,而很多问题源自对基本法条文的不同理解,例如一些人质疑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就这一点来说,我们必须理解,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是特区宪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也可以看到,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十分慎重小心,总是在香港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才出手,而且严格依据基本法条文和立法原意,无论是关于居留权争议、政改程序、行政长官任期,以及公职人员宣誓规定等,都能有效地维护基本法的完整性,帮助香港社会解决争议,走出困局。
落实“一国两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过去我们遇到过问题,将来也难免会有新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里找到克服困难分歧的经验。基本法起草工作面对不同方面的关注和诉求,涉及问题的争议程度绝不低于今天,但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体现了包容和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我想举三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政制发展。在起草基本法的时候,政制发展一直是引起最多讨论、最多争议的章节。有意见认为要尽快进行双普选,即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立法机关普选产生,但也有意见认为要循序渐进,取得实践经验后逐步推进。这两种相差甚远的意见怎样解决呢?结果草委们通过集体智慧,用了一个时间表的方式,在基本法内规定特区成立后十年内政制发展的步伐,十年后即2007年进行检讨,决定日后的安排,同时写上最终目标是达至两个普选。用这个方式来处理政制问题,得到当时香港社会的认同,解决了最有争议的章节。
第二个例子是基本法第23条。它规定由特区自行立法保障国家安全,是一个减少港人疑虑的做法。另外,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同时赋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解释基本法,也是一个例子。
在1990年基本法通过的时候,香港的GDP在全国的占比高达20%,两地经济发展差异巨大,回归前不少港人对97后前途缺乏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依靠包容和协商,制定基本法,并实现了香港顺利回归。回归以来,内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今天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内地城市GDP已经超越香港,两地发展差异不断缩窄,可以说,未来“一国两制”实践的客观条件只会越来越好。对香港来说,“一国两制”是最好的制度安排,不但应该五十年不变,五十年后也应坚持下去,而回归前后的历史充分证明,中央对“一国两制”这项长期国策是坚定不移的。因此,我们应该坚定信心,坚持包容和协商的精神,全力确保“一国两制”的长期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王晨:
下面请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发言。
韩大元: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也是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香港基本法实施20年来取得的成就令世界瞩目,不仅保障了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同时也为世界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的中国经验。其中,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是基本法制定和成功实践的核心价值,也是凝聚社会共识,使香港社会引以为豪的法治持续发展的保障。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家认同对基本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如何在未来基本法实践中进一步增强国家认同。
《联合声明》的签订和基本法的起草体现了高度的国家认同。国家认同是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的政治伦理,具体体现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之中。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国家主权、国家意识以及国家观念是基本的共识与哲学。1982年9月22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24日邓小平就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授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并确认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1984年12月19日,中英政府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样,在复杂的中英谈判中,宪法思维是贯穿始终的。通过宪法,将国家主权、国家意识融入即将创建的特区宪制秩序之中,维护了国家核心利益与民族尊严。
基本法的合宪性宣告进一步将国家认同法律化。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由于不同体制、不同法律传统、不同生活经历等因素,部分港人对国家、对宪法是比较陌生的,对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的原则,对有争议的一些意见,以国家元素加以整合与平衡,使维护国家主权成为最大公约数。针对宪法31条的地位与含义、以及宪法与基本法关系上的不同认识,为了回应部分港人的顾虑,全国人大在通过基本法时,同时以一份专门决定,正式宣告“香港基本法是符合宪法的”,这就明确了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使基本法拥有了更强的宪法正当性,也巩固了香港特区在国家宪法体制中的地位。
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确保了“一个国家”与“两种制度”的宪法基础。我们应当承认,内地与香港在制度上、生活方式上有差异,要成功维护“一个国家”,并且在国家根本利益上保持一致,必须坚持共同的国家认同。宪法确认“一国两制”方针,以宪法形式包容不同制度之间的和平共存,使宪法成为国家认同的立足点。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于公民在宪法上的忠诚义务,我们必须首先认同“一个国家”,树立国家意识。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国家认同有了新的拓展,内涵了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国家概念。在今天,追求法治、人权与自由价值的国家宪法为两地之间的沟通与融合又创造了新的空间,国家的发展也为两地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国家认同已经变得越来越实在了。
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准确把握,必须依托于正确的国家观念。在宪法上,国家是整体的,是统一的,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要维护国家的整体性,必须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香港与内地之间确有差异,但不应刻意放大、操弄差异,两地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上是一致的。“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即国家主权与国家认同,“一国”受损,“两制”自然失去前提。我们要认识国家,亲近国家,维护国家尊严。只要回到公民的基本伦理,回到国家宪法体制,回到基本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凝聚共识,通过法治的方式解决面临的问题。
20年来基本法实施的实践告诉我们,实施好基本法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在基本法实践中,中央在必要的时候、在合适的时机,完全可以运用法治的方式,展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基本法行使解释权,弥合社会隔阂,使国家认同得到了维护。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基本法》104条的解释, 明确了104条有关规定的含义,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宪法意志,使“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公职人员必须履行的一种宪制义务,是对公然宣扬“港独”的言行的明确的、积极的,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法律回应,捍卫了国家主权与核心利益。
总之,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是基本法实践成功的基础,也是基本法实施20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能否在国家认同上寻求高度共识,将直接影响未来基本法的实施效果。因此,我们必须从宪法高度认识基本法,深刻认识并坚持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基础”的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加强宪法教育,特别是在特区学校教育中积极开展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与公民教育,塑造国家意识,使宪法成为香港社会繁荣、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谢谢大家。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发言。中国人大网李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