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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骗8亿炒股亏4.5亿”主犯判无期 处罚金8亿(3)

2017-05-27 07:20:4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2002年7月22日,王学伶、葫芦岛市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李玉民等人来到厦门虎园路营业部,庄大川将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高级客户经理李某介绍给王学伶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共将6.1亿元资金交给庄大川进行国债买卖。2003年底至2004年初,庄大川以同样手段,骗取铁岭城市信用社4笔资金1.9亿元。

按事先预谋,骗取资金委托书后,庄大川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自己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委托李某炒股。

2002年到2005年,股市恰逢熊市。根据起诉书,到2006年10月19日案发,庄大川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共造成经济损失4.5亿余元。

■回顾

历时10年的审理都经历了哪些“波折”

●2007年12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庄大川、黄乐勤公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葫芦岛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15年。两人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乐勤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3年11月辽宁省高院再审后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葫芦岛中院重新审判。葫芦岛中院受理后将该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2014年7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撤回此前8家信用社对被告人和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求部分。

●2014年7月葫芦岛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起诉。

●2015年8月葫芦岛中院再审一审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亿元;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庄大川、黄乐勤仍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5月26日辽宁高院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键词:诈骗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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