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两人的诈骗行为使葫芦岛商业银行损失人民币2.89381亿元,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损失人民币1.6135亿元,共计损失人民币4.50731亿元。
案件审理历时10年一刑满被告人要申诉
自2007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庄大川、黄乐勤公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在此期间,多名律师参与此案的辩护。
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葫芦岛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黄乐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再审一审则减为7年6个月。就此法院认为,黄乐勤在共同犯罪中为庄大川诈骗提供帮助,事后也未分得赃款,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据被告人黄乐勤的辩护律师介绍,他是在法院指定再审的过程中接受的委托,始终对黄乐勤进行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黄乐勤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案件审理跨度周期漫长,黄乐勤已经服刑期满,此前被释放回家。
■案情
借买国债套钱炒股致金融机构巨额损失
新京报记者梳理检方指控和此前的报道发现,1955年出生的庄大川靠炼油起家,曾经做过期货,1989年作为企业家被招商引资到葫芦岛。庄大川于1999年与葫芦岛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关系后,2002年12月12日,庄大川为葫芦岛商业银行在北京海通证券购买3000万元国债,获得8%的高额利息,随后购买的几笔国债均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获得了葫芦岛商业银行的高度信任。
银行资金借国债买卖违规进入股市,可获得更高的回报。为达到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大川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2002年,庄大川到厦门,找到以前相识的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某,向其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随后找到时任葫芦岛商业银行行长的敬建国、副行长王学伶、计财部经理马玉友等人,以其在厦门人熟、银河证券公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银行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