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名红通人员”追逃纪实(一)
编者按:2015年4月22日,我国集中公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两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周密安排,向全球撒下追逃追赃“天网”,截至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已有40人到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相关省区市追逃办的支持下,围绕部分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采写系列追逃纪实,讲述追逃追赃过程中的故事与细节,带您了解成果背后的艰辛与汗水。
“百名红通”触网第一人归国记
——江苏省追逃办缉捕“百名红通人员”戴学民纪实
2015年4月22日,“天网”行动重拳出击,集中曝光国际刑警组织已发布红色通缉令的100名涉嫌犯罪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4月25日,“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的第三天,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第一线就传来捷报,潜逃海外14年之久的戴学民被缉捕归案,成为“百名红通”“触网第一人”。
戴学民,1958年出生,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外逃分子走上逃亡之路,多是因为涉嫌贪污、受贿,想要逃脱法律制裁。戴学民也不例外,任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其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巨额资金。2001年4、5月,检察机关对其投资的南京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戴学民听到风声后于当年5月潜逃出境。
戴学民外逃第一站选择了香港,短暂停留后经由韩国抵达美国,并希望移民美国,给外逃争取更多的庇护。但是移民之梦不久后即宣告破碎。据戴学民交代,到了美国之后,因为其国内任职和新公司拟聘任职务不相称,移民官对其持有L-1签证(类似于工作签证,即在美外国公司员工的工作签证)的真实意图存在疑问,故移民申请未能成功。
2001年8月1日,戴学民再次启程,前往伯利兹,同年10月底,抵达英国。此后不久,戴学民妻儿也持伯利兹护照到了英国。
潜逃国外,想象中应是灯红酒绿、逍遥法外,妻儿团聚似乎更是“锦上添花”,但现实却是截然不同的景象。他曾在忏悔录里这样回忆外逃之后的生活,“到国外的头两年,生活充满艰辛,历尽难言心酸。”
外逃英国期间,戴学民先后在证券公司和图书馆从事分析和整理资料的工作,交完房租,只能勉强度日。拮据的生活背后是家庭矛盾的随之爆发,妻子最终选择与戴学民离婚,并带着儿子离开了英国。
“在国外,不管你走到哪里,总会时不时地想念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故旧,没有亲情联系,就像断线的风筝四处飘荡,没有归根之感,孤独无助的感觉常常发生。”饱尝了外逃生活的辛酸与孤独,戴学民潜回国内的念头逐渐浓烈了起来。
但他或许没有料到,从他开始外逃的那刻起,对他的追逃工作就已经拉开了序幕。2001年7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戴学民实行网上通缉和边控。2002年1月,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戴学民发布红色通缉令。
尽管对戴学民的追逃工作布局较早,但长期以来进展并不顺利。江苏省追逃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戴学民本人受教育程度较高,工作经历丰富,有较强的海外生存能力。而且追逃追赃工作中往往是那些外逃时间短、在国外立根未稳的比较容易追。随着时间推移,追逃的难度随之增加,所以长期以来追逃工作进展缓慢。”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15年。当年3月,“天网”行动拉开序幕。按照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江苏省市两级专门设立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戴学民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案件予以重点推进。江苏省追逃办牵头搭建协作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对追逃追赃工作事项由相应单位联络员负责协调,减少中间环节,快速办理。
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戴学民名列第90位。江苏省纪委、省追逃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名单中该省7名外逃人员的追缉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开展了大量的境内基础性调查工作。
4月23日,上海市发现一名持外国护照、名为“DAI GEOFFREY”的英国籍男子与戴学民高度重合。这一重要线索浮出水面后,江苏省追逃办快速反应,连夜召集公安和检察机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对戴学民的缉捕工作,并抽调精干力量,连夜赶赴上海。
在中央追逃办协调下,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追逃办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组织现场警力通过实地摸排,获取了戴学民常住地户主及居住人员的登记姓名、护照号码等信息,并展开蹲守;同时,对现场反馈的居住人信息进行充分了解,经过几十个小时的艰苦努力,侦查人员作出判断,戴学民应该就藏匿于安徽境内!找到关键线索后,追逃猎手迅速“撒网”,在安徽合肥将其缉拿归案,戴学民也成为被收入“天网”的“百名红通”第一人。
落入“天网”后,戴学民的情绪显得格外平静,他说,对于这一天的到来,早已心中有数。在忏悔录里,他这样写道,“我也有回国过完下半生的梦想,所以决心回来,不管结果怎样,我也必须回来。”的确,对于每一个仍在外逃的嫌疑人而言,他们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6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戴学民有期徒刑6年。一审后,戴学民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李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