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区域法院今天早上开庭审理一宗去年农历新年旺角暴乱相关案件,32岁被告杨家伦被控犯有暴动及纵火罪,区域法院裁定其2项罪名成立。
杨家伦
法官郭启安表示,案发时被告杨家伦任职公开大学,从事计算机技术员工作。2016年2月9日凌晨,他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无合法辩解下用火损坏一辆的士。被告并非在案发现场拘捕,而是在17天后,即去年2月26日在其居住的寓所大堂被拘捕。
法官称将案押后至下4月10日判刑,因为需要时间参考过往的案例,将会判处被告实时监禁。这宗案件是旺角暴乱第2宗被裁定暴动罪罪名成立的案件。
事件回顾:香港旺角暴乱致多名警员受伤
数百名香港本土派人士去年年初一(2016年2月8日)晚在旺角聚集,声称支持小贩摆摊贩卖,并与香港食环署人员发生冲突。冲突在凌晨演变成骚乱。暴徒袭击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以及在现场采访的新闻工作人员,毁坏警车及公物,在多处街道纵火焚烧杂物,并向被袭受伤倒地的警员近距离投掷砖头和杂物,严重危害执行任务的警务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士的人身安全,导致多名警务人员受伤。
陈柏洋(箭头所示)被囚车载走收监(图片来源:香港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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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3月30日电 香港“热血公民”成员陈柏洋于2016年农历年初二凌晨旺角暴乱中,两度向警员投掷水樽,2016年10月被裁定袭警和拒捕两罪罪成,判囚9个月,为首次有参与旺角暴乱人士被定罪判囚。他3星期前向高院原讼庭分别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法官延至29日宣判,驳回其两项申请。陈获“热血公民”正副主席郑松泰及郑锦满陪同到庭,先前获准保释的他,在上诉判决后随即被押入囚室服刑。
据香港东网消息,31岁上诉人陈柏洋被控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弥敦道与奶路臣街交界袭击警员关光华及在弥敦道拒捕。控方证供指,事发前有二三十人将垃圾箱、雪糕筒等杂物堆放在弥敦道马路上,警察上前清理,并向在场约200至300名聚众发出警告。期间陈柏洋向关光华掷胶水樽,掷中关小腿。关喝止,陈再拾起另一胶水樽,掷中关的胸口。关在同僚帮助下将陈截停拘捕,期间陈曾激烈反抗。
陈自辩时否认掷樽,指警方抓错人,又称因害怕被警员扑跌在地受伤,故竭力保持平衡,而非反抗拘捕。其大律师提出3项点理据妄图推翻定罪,首先是质疑涉事警察的作供不足采信,因该警察连与哪位同袍清理杂物也记错、掷水樽者有否戴眼镜也没留意;其次,原审裁判官判决时指陈作供不诚实可靠,大律师认为此言与案例所定原则相悖;最后,原审曾指陈被捉后并无指出警察拉错人,这有违常理,并以此作出不利陈的推论,但大律师指这侵犯了陈的缄默权。
法官反驳指出,大律师指警员证供不清楚的部分其实只属旁枝末节,重点是警员证供指出,他们由目击陈掷樽至将陈捉住,视线一直没离开过陈,故此,有否认错外貌并非关键;此外,原审裁判官宣判时,已反覆强调举证责任在控方,故原审无错用法律原则;最后,虽然控方同意原审有错误地侵犯陈的缄默权,但法官阅览证供和原审分析后,认为这个错误对结果无影响,原审即使无犯错,亦一定会裁定陈罪成。法官因此维持定罪裁决。
至于9个月的刑期,法官认为陈佩戴口罩及手套到场,显示陈是有预谋参与冲突及并非一时冲动。而且陈是在无被挑衅下向警掷樽,被警告后仍再掷第2次。在此情况下,9个月监禁虽不属轻判,但亦非明显过重或原则性犯错,因而维持原判不变。
据海外网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时许,位于香港九龙区旺角山东街和砵兰街交界地带,一些小贩涉嫌非法经营,与到场执法的特区政府食环署职员发生冲突。大批所谓“本土派”人士到现场滋事,并冲击在现场调停的警员。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东街与砵兰街交界发生警民冲突,警方一度展示红旗、施放胡椒喷雾,控制场面,有示威者向警员投掷杂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陆续驱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势。
香港旺角暴乱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
香港区域法院3月16日裁定香港3名参与旺角暴乱分子暴动罪名成立。这是旺角暴乱后首宗就被控暴动罪开审并且罪成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9日在香港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涉嫌向警方投掷玻璃樽等物件而被控罪。主审法官认为,3名被告亲身参与暴动,有投掷杂物,又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对于辩方争辩案发当晚现场没有人受伤,也没有物品被损毁,示威者行为不构成暴动的说法,主审法官认为,示威者已将暴力行为付诸实行,破坏了社会安宁,符合暴动的定义。
主审法官认为,有关被告是摄影发烧友、旁观者及只是看热闹的可能性“站不住脚”,应予排除,案发情形、警员证词均显示3名被告就是参与暴动的一分子。
根据香港《公安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人犯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经营的商贩与数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与警方爆发严重冲突,他们破坏警车和公共设施,纵火及向警员投掷砖块,致使近百名警务人员和新闻工作者受伤,其暴乱暴力行为引发香港社会强烈谴责。
香港旺角暴乱首宗暴动罪罪成:3人各被判入狱3年
去年农历新年期间旺角爆发暴乱,事隔逾一年后,昨日2男1女包括许嘉琪、麦子晞及薛达荣被判暴动罪罪成,成为旺角暴乱首宗被裁决暴动罪罪成的案件。香港东网3月17日报道称,案件今早在区域法院判刑,三人各被判入狱3年。
报道称,三人闻判后表现平静,女被告及第三被告向旁听人士挥手后离去。而次被告的代表律师透露,会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诉,女被告及第三被告的律师亦指,会研究判词,倾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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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时指出,向警员掷玻璃樽未必需长时间监禁,但二三十人持续这样做情况就不同,一旦暴力蔓延,情况随时失控,故要判阻吓性刑罚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法官继续称,警员配备及保护不足,生命受到威胁,无警员受伤属警员自己幸运,片段可见参与者用尽全力向警员掷物,是意图令警员受伤,无论他们参与暴动的原因是甚么,罪行都相当严重。
法官指出,本案与船民暴动案例案情并不一样,本案中投掷的玻璃樽及竹枝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特别是警员无保护装备,警员保护社会利益,毫无疑问暴徒冲着警察而来,玻璃樽数目众多非随地拾起,要特意找来,所以施暴者目的不会改变暴力的本质,暴力就是暴力,不论施暴原因亦不应使用暴力,法庭需传递讯息指参与暴动要付出代价,故每名被告判入狱3年。
三名被告依次是大学生许嘉琪(女,23岁)、学生麦子晞(20岁)及厨师薛达荣(33岁),控罪指三人于去年2月9日,在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参与暴动。
报道称,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督察陈纯青在庭外回应指,裁决充分显示案件的严重性,法官亦作严厉指摘,事实上案件中受伤要接受治疗的警务人员有103人,对在旺角暴乱中使用暴力人士予以严厉谴责,重申警方不会容忍任何暴力行为破坏社会安宁,会果断执法。
此外,今日法庭有新保安措施,禁止旁听人士带水樽入庭内,水樽要存于庭外保安处,散庭后才可取回。而案件判刑后,有数名支持被告的人士在庭外高叫“释放义士,无辜嘅香港同袍”,亦有人情绪激动落泪,指虽不认识被告,但希望精神上支持他们,认为各被告年纪轻轻,只是被迫行动,反抗时代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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