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贿赂还是惯例?华润雪花陷“行贿门”称守法)
最近,华润雪花啤酒卷入“行贿门”的舆论漩涡。
在收购山东琥珀啤酒厂过程中,华润雪花啤酒因与后者7名原高管之间的一笔交易而陷“贿赂风波”。今年1月下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件涉及贿赂款数额达3373万元,琥珀啤酒厂涉案7名高管全部获刑。
3月18日,华润雪花方面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投资并购一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该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尚未有最终审理结果。不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华润雪花啤酒曾强调,给予被收购企业一定的股份是一种惯例。
琥珀啤酒高管股权交易被举报
资料显示,该案涉及的收购行为始于2008年。山东省邹平县的琥珀啤酒厂是始建于1984年的老国企,旗下的琥珀牌啤酒在山东有较高知名度,曾蝉联山东名牌及山东著名商标。
随着啤酒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琥珀啤酒厂陷入经营困局。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改制时,琥珀啤酒厂总资产3.44亿元,负债4.76亿元。
据报道,2008年6月,经邹平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琥珀啤酒厂改制。2008年10月14日,邹平县政府、琥珀啤酒厂作为甲方,华润雪花作为乙方,就收购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纪要记载,甲方提出琥珀啤酒厂管理层须在乙方收购后设立的新公司中参股。随后,华润雪花同意琥珀啤酒厂7名管理层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持股10%,但提出“只能跟法人合伙”,因此县改制领导小组同意这7名高管成立公司,以确保他们的持股资格。
2009年2月,改制方案提交邹平县政府并获批,华润雪花出资2.85亿元整体收购了琥珀啤酒厂。据《第一财经》报道,根据协议,两年后,华润雪花将回购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所持的10%股份。2010年,双方开始商谈回购问题,最终确定回购价为6300万元。在收到回购款后,除将800万元借款归还邹平县政府外,再扣除差旅费等基本费用、股东工资、企业所得税等成本,剩余款项被分配到7名高管名下。参与改制的官员在法庭证言中提及,琥珀啤酒厂管理层7人成立众邦公司,持股改制后企业10%,受益人是董金河等7人,县里从中没有受益。
司法材料显示,此案源于原琥珀啤酒厂职工的举报。2017年1月,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琥珀啤酒7名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收受华润雪花贿赂,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一人为20年,其余6人均超过10年。判决后,7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华润雪花曾强调此举为惯例
至于华润雪花在此事件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判决中并未提及。
据了解,在案件调查中,华润雪花啤酒曾强调,这样的安排是一种惯例。据报道,华润雪花参与改制谈判及回购的一名负责人在法庭证言中称,华润雪花有一个惯例,给予新收购的企业10%-20%股份,因为有当地的人在,关系好协调,业务上也熟悉。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提出参股,华润雪花也有这方面的先例,但不希望他们长期持股,一般是在2-3年后就收购回来。
3月18日,在回应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华润雪花啤酒方面强调:“华润雪花在内地的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并购活动,一贯秉持依法合规,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
对此,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从原来的千余家啤酒厂,整合到目前的十余家主要啤酒企业,期间并购交易一直在进行。华润啤酒所涉的“行贿门”,在行业内看来,并不是一件“很特别的事”,其中所涉交易被行业视作“企业交易条款中的潜规则”,是“中国特色的行规”,“可能不合法,但合情合理”。
朱丹蓬认为,此案对华润啤酒的品牌和销量不会有很大影响,但作为上市公司,此事将会给华润啤酒带来一些连带影响。
延伸阅读:华润原董事长宋林受贿案开庭 涉案金额超3300万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地图中查看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认股权名义和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宏琨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奖金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6.3489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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