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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三男生与已婚女约会 被情敌追打致溺亡(3)

2017-03-20 10:07:40  云南网    参与评论()人

5邀约帮手湖边再聚

1966年出生的刘某是昭通巧家县人,文化水平不高,在安宁一建筑工地打工。

黄某在向警方提供的证言中说:“我跟他认识两年,不清楚他的年龄,他看起来不到30岁。”

接到求助电话后,刘某立即打电话邀约堂弟小刘,准备去找黄某。

与此同时,黄某发消息给侬某,让他过来“说清楚”。

侬某很快找到黄某,此时他手持一根棍子,一把拉起黄某让她跟自己走,黄某拒绝。

云南大三男生与已婚女约会 被情敌追打致溺亡

6持棍追逐溺水身亡

此时,刘某赶到。虽然堂弟小刘没来,但当时和小刘一起吃饭的3人(沈某、杨某和任某,3人与刘某也认识)都来给刘某助阵。

侬某见几人过来,还有人手里拿着棒球棍,拔腿就跑。

刘某等人立刻追上去,边追边喊:“跑什么跑,回来说清楚……”

突然,“咚”一声响,湖边夜钓的人大声喊:“有人跳湖了……”

落水的确实是侬某,他朝湖中间游了10多米,最后溺水身亡。

垂钓者报案后,警方将刘某等4人抓获。

(备注:文中情节及当事人对话,均根据案件卷宗中黄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整理)

庭审交锋

故意杀人or意外事件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去年4月25日晚上9时40分左右,刘某、沈某、杨某、任某因琐事在安宁东湖公园内,手持棒球棍对侬某进行追逐,致其跳入湖中,4被告人听见侬某呼救后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后侬某溺水身亡。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张聪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刘某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张聪认为,侬某跌入湖里有4种可能性:一是被追得走投无路跳湖,但当时刘某等人并没有去围堵侬某,而是单方向直线靠近且速度不快,侬某有充分时间和空间逃跑;二是视线不好在慌乱逃跑中踩空跌入湖中,这种可能性较大;三是侬某是游泳能手(侬某的同学证实其平常喜欢在湖里游泳),被人追逐时主动跳进湖里逃跑;四是侬某是高度近视(有侬某的同学证实),逃跑过程中将水面当成路面跌入湖中。

张聪说,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认定都有不同意见,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受理立案,又以寻衅滋事罪报捕,检察机关则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审理进行到辩论阶段,法官宣布本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而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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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约会情敌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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