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个人贪污33619元。
王俊仁及其妻具体犯罪事实
王俊仁贪污
2013年4月,时任锦州市古塔区副区长、公安局长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单位账户上借款65万元用于兑换10万美元。王俊仁得款后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虚列其他明目冲抵平账,将其中64万元据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5次,王俊仁将张某甲为其购买的衣物款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张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万元购买古瓷瓶,后送给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向锦州市供电公司刘某甲要赞助款,后将锦州市供电公司给付单位的31万余元赞助款,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据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将他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亚的往返机票合计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通过购买发票在分局财务核销的方式套取公款13万余元,兑换成2万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亚探亲。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访为名让张某甲兑换3万美元,后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在分局账上核销21万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
王俊仁伙同王某甲共同贪污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即将调离古塔分局,王俊仁提议给王某甲点幸苦费,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两张发票,合计2万余元,签字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王某甲将该款据为己有。
王俊仁个人受贿
2014年年初,尹某为了提升职务通过古塔分局副局长韩某某给王俊仁人民币10万元,2014年7月,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车办负责人。因尹某不胜任,同年11月,王又决定将尹某调离该岗位。王俊仁安排张某甲从古塔分局财务账上分三次虚报10万元现金后,将钱退给尹某。
2009年10月,王俊仁以给大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收受北镇市商人张某乙人民币236万余元。
2013年,王俊仁以给二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收受张某乙人民币400万元。两次合计受贿636万余元。
王俊仁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
2002年年初,王俊仁、妻子李某甲以租赁名义要求”承租”张某乙的干洗店,连续经营至案发,未按约定支付张某乙租金每年2万元,共计28万元。2013年,两人将干洗店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转让费据为己有,合计受贿34万元。
王俊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万余元,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
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总计552万余元、24万澳元。
王俊仁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万余元。
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万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552105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减去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4307.05元),减去受贿及贪污所得(没有明确去向的部分共计1519227元),差额8703520.9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王俊仁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
王俊仁妻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黑山县公安局户籍科科长李某,变造一张“王丽萍”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李某甲使用变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现金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后自行销毁该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