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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干部建设廉政中心时受贿 一次性收杭州4套房(4)

2017-03-02 00:08:51  深读    参与评论()人
冯某说:2011年初,罗日辉以其子罗某结婚买房借款为名,向其索要了人民币120万元,被罗日辉用于购买中海国际社区E9栋1702室,而该房是以借用冯某之子的名义办理权属登记,由罗日辉长期居住直至案发。

据罗日辉交代:2013年末,公主岭市纪委给澜建集团拨付350万元工程款,冯某打电话让罗日辉去澜建公司,罗日辉与司机到冯某公司后,冯说“你不是要在北京给孩子买房吗,给你拿150万元”。

罗日辉说:冯某送给他150万元是为感谢他在承揽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工程中提供帮助。而他这150万元陆续交给上述其朋友刘某公司经营使用或存到刘某的银行卡里,2015年初刘某将钱还给罗日辉。

冯某随后让工作人员将钱装到车上后,罗日辉和司机离开。

罗日辉司机证实,他与罗日辉来到冯某办公室半个多小时后,由冯某的司机冷万军带他到澜建公司财务室将四五个塑料袋和布兜子放在罗日辉的车后备箱。随后,他与罗日辉将这些塑料袋和布兜送到罗日辉家中。这些塑料袋和布兜里面装的是成捆的钱,十万元一大捆,上面盖了毛巾,但露出了百元人民币的红边。

被判有期徒刑14年未上诉已服刑

经长春市中级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罗日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关于追缴罗日辉违法所得,法院认为:罗日辉收受冯国君270万元、收受陈裕福1563.467494万元、使用受贿赃款所购房产租金58.73765万元,以上共计1892.205144万元系罗日辉受贿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上缴国库。罗日辉所购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小区12幢108室、109室、110室、111室房产,系其使用个人财产240万元及受贿所得赃款购买,如该房产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实际执行价值在抵扣违法所得并退返罗日辉个人财产后出现溢价,溢价部分应视为罗日辉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依法亦应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日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缴被告人罗日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二万二千零五十一元四角四分上缴国库。

日前,长春市政法系统一位官员向法晚记者证实,罗日辉已开始服刑并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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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少騄 CN061、周晶晶 CN032)
关键词:纪委干部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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