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河南司法改革: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部门选任

2017-02-24 15:26:07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河南司法体制改革再有动作人民监督员今后将由司法部门选任

大河网讯河南的人民监督员今后将由司法部门选任和管理,此前该项工作均由检察机关负责。2月24日,河南省司法厅联合省检察院联合下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如何选任和管理做出了规定。那么为何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制度对监督范围做出了哪些改变?谁才有资格当选人民监督员?请看大河网记者采写的报道。

河南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从制度上避免“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作出部署,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实施规划等中央文件均明确由司法部牵头负责“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推行以来,一直是由检察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从制度上并不能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在此次改革中,明确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自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那么河南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以来的情况如何?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效录回答了这个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首批试点,我省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第二批试点单位,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试点,2010年11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田效录认为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多年的运行实践情况看,其对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水平、办案质量和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制度的深入实施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不够广泛、知情权保障不够到位、监督效力不够强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影响了监督效果,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此次改革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田效录说。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监督范围扩大增加4种可监督情形

均和职务犯罪案件有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办法》列举了11种监督情形,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习总书记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省司法厅副厅长肖余生告诉大河网记者。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河南省编办已印发《关于省司法厅法制处加挂人民监督员管理处牌子的通知》(豫编办〔2016〕291号),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与工作职责。

“我省设立人民监督员管理机构,是目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中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受到司法部领导的肯定与表扬。信阳市司法局、周口市司法局经市编办批准,已成立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其他省辖市司法局也在与编制部门沟通,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肖余生说。

选任人民监督员要符合这些条件,也可自荐

任期为5年

全新的人民监督员任选管理办法出台后,哪些人有资格当选人民监督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又是什么?大河网记者也进行了采访。

省司法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大河网记者,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同时,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具备这些条件才可当选人民监督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本省辖区,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当地辖区。

同时,《办法》还规定这些人员不能当选人民监督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称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如何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办法》要求拟任人选资格审查应坚持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结构合理、好中选优等原则,以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拟任人选应考虑整体结构,注重吸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基层一线代表、妇女代表、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争将本地、本行业、本界别具有一定影响力、有能力、有意愿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选任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和有关部门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拟选任人员存在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在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办法》《办法》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公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二是随机抽选,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通报检察机关。

三是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

四是履职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

(责任编辑:刘伟 CN067)
关键词:司法改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