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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改革: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部门选任(2)

2017-02-24 15:26:07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习总书记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省司法厅副厅长肖余生告诉大河网记者。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河南省编办已印发《关于省司法厅法制处加挂人民监督员管理处牌子的通知》(豫编办〔2016〕291号),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与工作职责。

“我省设立人民监督员管理机构,是目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中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受到司法部领导的肯定与表扬。信阳市司法局、周口市司法局经市编办批准,已成立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其他省辖市司法局也在与编制部门沟通,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肖余生说。

选任人民监督员要符合这些条件,也可自荐

任期为5年

全新的人民监督员任选管理办法出台后,哪些人有资格当选人民监督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又是什么?大河网记者也进行了采访。

省司法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大河网记者,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同时,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具备这些条件才可当选人民监督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本省辖区,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当地辖区。

同时,《办法》还规定这些人员不能当选人民监督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称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如何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办法》要求拟任人选资格审查应坚持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结构合理、好中选优等原则,以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拟任人选应考虑整体结构,注重吸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基层一线代表、妇女代表、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争将本地、本行业、本界别具有一定影响力、有能力、有意愿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选任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和有关部门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拟选任人员存在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在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办法》《办法》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公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二是随机抽选,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通报检察机关。

三是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

四是履职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

(责任编辑:刘伟 CN067)
关键词: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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