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反暴恐行为认定和奖励程序
第八条暴恐案件现场处置结束后,案件发生地县市综治委立即对群防群治组织现场参与反暴恐行为进行实地调查、讯问、走访,认定个人反暴恐行为和作用,提出奖励建议,报地区综治委。
第九条地区综治委审查核实后,拟定奖励金额,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地委研究审批。
第十条地区财政局根据地委批件,将相应奖励金额划拨到县市,由县市召开大会,公开奖励。
不愿接受公开奖励的个人,可向县市综治部门提供银行卡号,以保密方式予以奖励。
参加誓师大会的全体公安干警、武警官兵整装待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建议、意见、方案、批件和电子文档作为保密件管理,只在经办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范围内知悉。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反暴恐奖励办法》由和田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反暴恐奖励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