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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摆摊大妈"也被认定真枪 检方为何没起诉?(3)

2017-02-21 19:27:47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最高检认可销售仿真枪可警告或治拘不必重刑

2012年7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赵小胜、朱小清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同年8月13日,该院又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李叶非法买卖枪支案。

与赵小胜夫妇经历类似,李叶在廊坊一集贸市场以120元的价格,从一卖玩具的老头手中购进一箱玩具,回家后发现箱里有两支玩具枪。摆摊时,他将这两支玩具枪拿出,准备以每支160元的价格出售,后被民警发现。经过枪支鉴定,这两支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判断李叶所售卖的玩具枪属于枪支。

“这两个案例案情基本相似,都是把枪状物当作玩具予以买卖,而后被查获。买卖玩具枪入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周宇在文章中写到,这既涉及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等客观方面的争议,也涉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等问题。

周宇检察官告诉记者,连续办理的这两起买卖玩具枪案件中,嫌疑人均为在农贸市场销售玩具的小商贩,涉案的枪状物均以弹簧为动力。依照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嫌疑人买卖的均为枪支,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非军用枪支,须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的枪状物,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能否认定上述枪状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大兴区检察院曾专门向北京市检察院请示。北京市检察院随后就“涉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向最高检请示。

最高检在答复北京市检察院时明确,对“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的枪状物是否属于枪支的问题,应采信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关键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买卖玩具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达到了刑法规范中认定犯罪的主观罪过程度?”

周宇说,以赵小胜夫妇案为例,实践中曾出现过分歧意见,经过评析和检委会讨论,最终认为,无证据证明赵小胜夫妇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故意,认定二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另外,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他们判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赵小胜夫妇买卖玩具枪或者仿真枪的行为,当然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销售仿真枪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足以对这些小商贩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没必要对其课以重刑。”

周宇介绍,该院认为,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检委会研究依法对嫌疑人做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做法,在最高检答复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请示意见中得到认可。”

(图片下请继续阅读下文)

北京版

专家:不要机械司法客观归罪

一些涉枪案经媒体报道后,人们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有所质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枪支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较为严格的枪支认定标准,有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方面的特别考虑,是在凸显公共安全利益优位的前提下,兼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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