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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副局长被警方认定多次嫖高中女生 本人均否认(4)

2017-02-21 08:00:29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孙兴华:我不知道,也没做过任何笔录。后来在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时,才看到这张1995年9月14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面说我因为嫖娼被处罚1000元钱。

根本就没有此事,如果有,我想问给我做的笔录在哪里?证据在哪里?我缴罚款的凭据在哪里?

华商报:还有2006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因嫖娼被罚款500元。你知道吗?

孙兴华:这个事我大概知道,但是我绝对没有嫖娼。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当年5月1日,我遇到公安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的俩民警,他们说有一起强奸案,需要我配合调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从未参与过什么强奸案,最后调查完了,说我是嫖娼。这个我就更没有了呀,警方前后给我做过3次笔录,我均未承认自己嫖娼。

我记得是2006年4月9日,渭南市某部门领导让我给他在宾馆开了一个房子,我开好后就走了,将房卡插在房内,后来就闹出强奸案和嫖娼案。

华商报:能否说一下你后来两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吗?

孙兴华:一次是2014年10月28日,我在渭南市体育馆准备一场体育赛事,因公开在宾馆开了房。其间,新天地KTV保安部经理党某某给我打电话,想要几张门票。党某某当时带了一个女娃,后来知道就是王红,他们一块儿来的,坐了半个小时就一块出去了。虽然王红向警方承认我们嫖娼,但在后来我起诉警方的时候,王红当庭给我作证,我们并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还有就是和柳晴的事。有一次党某某带了一个自称是他女朋友的女娃过来,后来知道叫柳晴。当时党某某叫我给他开房,说他女朋友在渭南师范上学,因为宿舍搬迁没有地方住。我就给他们开了房,不知道为何党某某就出去了,这个女娃就一直在房内等他,党某某一直没有回来,我多次催促这个女娃走,她就是不走,可能还在房间内洗澡。第二天我就走了,等我中午回来,发现房间内没有人,房内有一些饮料瓶子,我就怀疑这个女娃带人来溜冰。

华商报:在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里,有一些你和柳晴的暧昧短信。比如你给柳晴说“再请保持昨晚的温柔。你知道我现在必须要你”,以及你承诺给柳晴买苹果手机的事情。

孙兴华:一些短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是不是真实的都有疑问,假如是真的,是因为我怀疑她在宾馆和别人溜冰,我想诱骗她回来,将在房间里发生的事说清楚,因为是我开的房,否则我要背黑锅。

后来出现的我引诱柳晴吸毒的说法,恰好说明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

华商报:这件事给你带来什么后果?

孙兴华: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警方还到我曾经工作的单位,让大家检举揭发我的犯罪行为。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我宁愿不要头。

法律讲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目前来看,不管是嫖娼还是引诱他人吸毒,都是一些人的口供。

我被双开的事情,我正在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话法制大队长

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

我宁愿脱去警服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是孙兴华嫖娼行政处罚案件的参与者之一,同时也是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行政诉讼的主要委托代理人。

2月16日,针对孙兴华的案件,他接受了华商报的采访。

孙兴华5次嫖娼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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