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晴承认,当时她给孙兴华报了一个假名字杨晨曦,同时隐瞒了自己高二学生的身份,谎称自己是渭南技术学院的。柳晴还说,每次溜冰的毒品都是党某某提供的,“孙兴华还给我说,经常玩的都是女学生,而且都是党某某介绍的”。
随后警方拿出10张照片让柳晴辨认,柳晴“认真、仔细地辨认后,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照片中的4号就是和其两次发生卖淫嫖娼并一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孙兴华”。
2014年11月17日和11月21日,警方对孙兴华进行了两次尿检,均为阴性。2014年11月22日,孙兴华还是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被警方刑拘。12月22日,孙兴华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孙兴华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没有任何进展。
一个小姐作证时翻供否认嫖娼交易
2014年11月29日,党某某突然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时年29岁的党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东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又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在党某某的笔录上,他称给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帮忙买过毒品,还多次介绍过小姐。党某某说,在半年前,孙兴华让同某某帮忙到西安接他的“小女友”,同某某比较忙,就让他去接,于是就认识了孙兴华。
记者注意到,警方当天给党某某做了3份笔录,在最后一份笔录上党某某称,2014年10月28日晚上9时,他给孙兴华住的天启悦华宾馆送过一个小姐,他当时看到小姐的身份证,名字是王红(化名)。警方问党某某给孙兴华介绍了多少次小姐,有没有从中牟利,党某某说“多少次记不清了,一次都没有牟利”。
2014年12月2日,警方找到了王红,而王红是警方在2014年认定的孙兴华第三次嫖娼案中的小姐。当年18岁的王红说自己是从2012年9月开始卖淫的,警方并没询问她此间和哪些嫖客发生交易,而是直接就问“2014年10月28日你在干什么?”
王红向警方介绍了自己当天和孙兴华发生关系的过程。她说接到一个叫磊磊的人的电话,问她是否出高台。同意后,她就被送到了天启悦华宾馆5楼一间客房里,那儿有个50岁左右的男子,这个男子说“他是体育局局长,还让我看他的证件,但是我记不清叫啥了”。
王红还提到,这次介绍她卖淫的是朝阳路金沙KTV带公主的男子许某某,磊磊是许某某手下的工作人员。王红说,这次交易因为对方的身体原因不欢而散,但还是领到了费用。这与党某某自首时说是同某某和他介绍王红和孙兴华进行交易的供述有出入。
2016年3月7日,在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官司中,王红出庭作证,否认了此前和孙兴华的卖淫嫖娼交易。
警方文书显示孙兴华早年的两次嫖娼案
采访中,孟渭舟又给记者讲述了孙兴华2006年4月9日的一次嫖娼案。当时他们以为是强奸案,介入调查后,才发现是一起卖淫嫖娼案。孟渭舟说,根据当年的材料显示,时任渭南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孙兴华感觉自己很倒霉,就想找个处女“破红”,他通过相好的陈某将处女侯某引诱至酒店。
孟渭舟说,根据调查,陈某当时已经与侯某谈妥,让侯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处。但到了酒店后,因孙兴华用手机偷拍洗澡出来的侯某,令侯某很反感,侯某提出终止交易。孙兴华不让侯某走,侯某哭着抱起衣服光着身子跑到走廊,酒店有人报了警。
警方出示的渭公临决字【2006】7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为侯某反悔未得逞”。当时警方对孙兴华的嫖娼行为“罚款伍佰元整”。在罚款人签名处,没有孙兴华的签名,也未注明孙兴华没有签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