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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3)

2017-02-17 09:29:17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丈夫在被告席上陈述,坐在旁听席的妻子张美丽,又一次哭了。“我知道,我丈夫没有犯罪。”张美丽说,丈夫被判刑后,周围邻居的“异样眼神”,让她很难受。

王力军透露,待再审宣判后,他一定会让闲置两年多的脱粒机再次响起来。“因为,按照最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像我这样的个体农民,不用再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了!”另外,他还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这两年多,我的损失真的有点大……”

对话当事人

若被改判无罪,还要走家串户收玉米

记者第一次见到王力军,是去年7月6日。“我不上诉。”这是王力军对自己获刑后的最无奈态度。

这一次,在再审时又一次见到王力军。记者注意到,和第一次相比,他不再喜欢抽闷烟,双眼里,多了一份自信与坚毅。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两次坐在被告席上,有什么不一样?

王力军:第一次?心太痛了。那时我不敢说我没有犯罪,因为我怕坐牢。这一次完全不同,因为最高法在再审决定书中,肯定了我收购农民玉米的作用。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陈述词是你自己写的?

王力军:是。我前几天就写好了。我怕我在庭上说不出来话,所以我打了一个底稿。想到了法庭上,我一定要照着念出来。特别是那三个字:我无罪!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等判决出来了,如被改判无罪,你还会走家串户收购玉米吗?

王力军:会。我在陈述词里都写了,我一定会让脱粒机、农用车再次响起来,为我的家庭和周边粮农忙碌起来。

专家观点

最高法罕见指令再审

体现“有错必纠”法治精神

最高法院缘何会“罕见”指令再审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其实早在2016年12月16日,下发再审决定书时,最高法已有了非常明确的表态。

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王力军的行为,最高法也给出直接表态。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关于最高法院的这次罕见指令,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看来,这体现了最高法院“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院越过两级法院,对一审生效案件作出再审决定书,最高法肯定了他对全国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既然通过媒体发现这个案子确有问题,那么进行讨论以后,认为确有问题,那么就应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通过王力军案,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严格控制本罪的滥用,贯彻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原则。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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