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乔瑞刚到任农商行,与福地凰城酒店的负责人李甲认识。乔瑞称,福地凰城酒店建设项目李甲通过农商行贷了一笔款,李甲想把贷款账户从农商行海淀新区西北旺支行转到东城区支行,他从中帮了点忙,但事没有办成。
2012年,乔瑞在福地凰城酒店考察看中酒店一层大厅摆放的一套木质犁具,想将木质犁具暂放在农商银行董事会会议室。李甲证言,后乔瑞的助理给他打电话说乔瑞挺喜欢那木犁,想借过去放在农商行会议室里摆一阵,考虑到作为贷款方要维护好跟乔瑞的关系,他让单位司机把东西送到了农商行。
2013年,乔瑞从北京农商行调走前和李甲通电话,乔瑞称木犁他挺喜欢的,能不能换个地方摆摆,李甲称他明白乔瑞的意思,就是想要这个东西,他说要是喜欢这个东西就留下。后来乔瑞也没有再还给他。
被告人上诉
称欠小产权房装修费是债权债务关系
2016年10月11日,乔瑞因犯受贿罪被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宣判后乔瑞不服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深读记者了解到,乔瑞称他已将小产权房房款28万元付给李某,小产权房的装修费等其它费用已和李某约定,虽未支付,但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与韦某在2001年已经达成购房协议,并于2003年已经办了内部入住,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当时不能交款。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法院终审认定
收受房屋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构成受贿
对于乔瑞所提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经查,多名证人证言及财务明细等证实,李某为感谢乔瑞提供的帮助,出资为乔瑞购买房屋并支付房屋装修费共计190万余元,乔瑞亦明知李某给予该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是为了感谢其提供的帮助,故乔瑞收受该房屋的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二人不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乔瑞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的公司获得贷款提供帮助,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韦某的公司购房,受贿的数额应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法院认为,乔瑞受贿数额巨大且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鉴于乔瑞的亲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及罚金,且全部涉案款、物均已扣押在案,依法作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适当。综上,乔瑞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乔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深读记者上午获悉,市高院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