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之后,全国媒体竞相报道。特别是报道上网之后,全国引发了空前的讨论。在各大门户网站上,每天都有很多人参与讨论。还有媒体发表评论,说“没有一个刑案像董伟这样受到如此大的关注”。打那之后,各地也陆续曝出“枪下留人”事件。而最初的那桩“枪下留人”案,也在多年之后成为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中,论述死刑复核权回收的话题内容。
当时就有一些声音,希望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我们也在各大学法律系奔走,呼吁将死刑复核权从地方收回。
在北大,我还做了题为《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的讲座。那时我充满激情,至今记得我的结束语是——“如果我们都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我们期盼的民主与法制的时代,就会进一步向我们走来。”
初时只能信访辩护律师地位尴尬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了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
根据当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从此,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回到最高法。
“枪下留人”过后,找我做刑事尤其是死刑辩护的人翻了很多倍。我也一门心思专注于死刑辩护。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之前,作为一名律师,能深刻感受到某种不平衡性:同样一部法律,同样一个罪行,引发了近乎相同的后果,各省的裁判尺度却不一样。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事情的发展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死刑复核权刚被回收的那些年,辩护律师的地位往往很尴尬。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我们不知道该去找谁,也不知道案子在哪个法官手里,连材料也不知道往哪寄。往往只能通过最高法院的信访渠道,留下一个条子,说自己是哪个案子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人,有何问题找法官谈,又或有复核阶段辩护词等书面材料留给法官,并附上电话,等待回复。
留下的条子一般都会得到回复。法官会打电话过来,但那时案子可能上过合议庭了。
一般我们会赶在法院上班前几小时提前排队,与其他访民排在一起。有志愿者施粥,我们也喝一点,因为去得太早太饿。但这粥喝得没有丝毫职业存在感。我们也常和北京的律师合作,他们有地域优势。
死刑复核逐渐完善能给家属一个交代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种种尴尬,到2015年就发生了重大改观。
2015年2月1日,最高法开始施行《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其中主要规定了最高法死刑复核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其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法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在该《办法》末尾,还公布了最高法相关审判庭的电话和通信地址。
从那之后,律师就方便了很多。只要高院说案件报送最高法死刑复核后,通常我们等十天再去最高法院。走律师通道进入法院,然后在法院的系统里根据案件号、案件名就能查询到办理死刑复核的法官,并可以与之约见。
约见后,你可以详细地阐述你对案件的意见。法官的态度也非常好,一般也不会打断你。在你讲述时,他们不会做任何表态,但会很认真地听,还会有书记员做笔录,最后让你签字。如果你要求查阅卷宗,也会把卷宗给你带来,除了不公开的材料,你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印。如果律师有新证据提交,法官还会给你出具一个收条,上面明确写着证据名称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