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至15日,省妇联权益部利用在某酒店举办全省妇联系统维权骨干培训班之机,套取财政资金12266元,除支付酒店手续费2566元,将剩余的9700元提现设立“小金库”,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邓春英身为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其本人所在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2016年10月,省直机关纪工委给予邓春英撤销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职务处分。
六、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伯良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问题。
2011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期间,海南某公司总经理洪某某为了和刘伯良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办事,先后五次送给刘伯良礼金共计15000元,刘伯良均收下。刘伯良身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礼金,执纪违纪。2016年12月,儋州市纪委给予刘伯良党内警告处分。
七、海口市二轻工业联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伟宇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
2012年10月15日、11月6日,市二轻工业联社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审议车辆用油及交通补贴问题,胡伟宇在参加上述两次会议过程中,在明知该交通补贴发放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在会议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致使市二轻工业联社违规向7名在职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共计12万余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9月,海口市纪委给予胡伟宇党内警告处分。
八、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海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
2015年8月,红旗镇下辖的龙源、红旗、道崇、大山、墨桥、昌文、苏寻三等7个村委会以前往乐东县等地考察学习为名,擅自改变上级批准的学习考察路线和人员范围,组织大批党员干部到三亚、琼海等地景点参观游玩,并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周海峰身为红旗镇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没有及时纠正制止。2016年1月,琼山区纪委给予周海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案例再一次向全省纪检监察干部敲响警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党员、特殊干部,无论谁违反党的纪律,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不正之风和腐败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的意识,做到遵规守纪,警钟长鸣。
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纪律意识,自觉以“六项纪律”约束自己、管好自己,做遵规守纪的带头人,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做违反党的纪律的事情,不能当手电筒光照别人不照自己。要绷紧纪律这根弦,守住干净这条底线,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遵守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把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知所止、知所守,以实际行动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干部干的就是“打铁的活”,面对矛盾要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要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要敢于做坚决斗争,在是非对错面前,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亮剑,敢于动真碰硬,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以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