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预警防范(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八条教育演练(一)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第九条重点治理(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二)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第十条事故处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地方自查。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情况,编制实地督导实施细则,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实地督导。
第十四条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整改落实。被督导省(区、市)在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