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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乔丹”系列案件:乔丹部分胜诉(3)

2016-12-08 10:48:25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争议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中新网记者了解到,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明知乔丹先生,却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恶意。”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解释说,“乔丹公司”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能够指向迈克尔·乔丹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

最高法宣判“乔丹”系列案件:乔丹部分胜诉

“乔丹”案历程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关键词:乔丹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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