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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主任:人大释法天经地义 否则就是纵容叛国(4)

2016-11-13 09:57:54      参与评论()人

今天,我们在这里回顾培侨的历史,联想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现象,自然会引发关于香港爱国教育问题的思考。

宣“独”冲击“一国两制”底线

爱国是人类社会共同珍视的价值,是人类情感中至为高尚和纯真的一种情感,更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今天恰好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的日子,中山先生是一代伟人,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也是一位杰出的爱国者。中山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做人最大的事情是什麽呢?就是知道怎样爱国。”在他所处的那样一个风雨如晦、多灾多难的年代,他讲的这句朴实的话,无疑凝聚了他的深切感悟,实际上也反映出中山先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教育观。爱国立场和情感的生成与一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与一个人所受的教育有关,特别是学校教育对于青少年群体爱国意识的生成至关重要。如果像培侨中小学这样,在课堂里,学生能够通过上中文课、历史课、地理课,了解到祖国的灿烂文化、悠久历史、壮丽山河,能够被屈原投江殉国、苏武持节牧羊、岳飞精忠报国、戚继光抗倭卫国的故事感动过,能够熟记霍去病“匈奴未灭,何以家为”,辛弃疾“道男儿到死心如铁,看试手,补天裂”,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千古传诵的豪言壮语,怎麽能不在青少年学生的心田里哺育出爱国的幼苗?在我的记忆里,当我从小学和初中语文课本里读到方志敏在囚室里写下的《可爱的中国》、读到法国19世纪着名小说家阿尔丰斯.都德的《最后一课》,在内心所激起的波澜都曾经久久不能平服。我想,这些都说明学校教育的导向,甚至是一本语文或历史课本的选用是如何的重要。

这几天大家都在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的解释。为什麽会有这次释法?直接原因就是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本应庄严的宣誓仪式上,以语言、行为、服饰、道具等方式公然宣扬“港独”主张,甚至粗口侮辱国家和民族。除非他们把所有人都当作白痴,否则,他们违反宣誓程序、亵渎誓词内容的行径是抵赖不了的。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感情,而且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其行为性质是意图分裂国家。这已关系到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已经超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主动释法,是确有需要,是依法办事,是天经地义,否则就是有法不依、纵容叛国,后患无穷。正如习近平主席昨天在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明确宣示的:“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习主席的这句话连用六个“任何”一词,掷地有声,是对“台独”、“港独”等任何图谋分裂国家的势力发出的最严正警告,是体现13亿中国人民坚决扞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共同意志的最强音。

主流民意拥护支持释法

我们高兴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出台后,香港主要舆论和主流民意都是拥护和支持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广大市民也是从不含糊的。但也有一些人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对法官不够尊重、会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其实,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需要正本清源,跳出一些惯性思维或话语陷阱。首先要弄清的一个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权力主动释法?或者说是不是一定要等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时才能释法?这个答案在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得很清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法理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它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候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这一点在1999年终审法院关于“刘港榕案”的判词中也得到明确,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普遍而且不受限制的”。不能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基本法的一部分解释权授予了特区法院,而认为特区法院有权反过来限制授权人的权力及其行使。其次要回答的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不应该在这个时候释法?这里面包含两点:一是这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该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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