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建立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黑名单”共享机制。部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建立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黑名单”全国共享库。对在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中被相关部门认定违规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对其营业执照、法人信息、违规行为等进行详细分类记录,在全行业实现信息共享。各基础电信企业对黑名单用户在申请成为业务代理以及申请使用语音专线、“400”、“商务总机”等重点电信业务时一律拒绝受理。
八、切实强化防范治理的工作保障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部门,明确其工作组织实施和内部监督考核问责职责。其中,各基础电信企业在集团公司层面要进一步健全专职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加强本企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组织保障。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支撑组织体系,明确相应管理支撑部门,配齐配足人员力量,进一步强化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技术保障和法律政策研究能力,全力支撑做好防范治理相关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企业应建立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业务规范、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安全事件报告等制度,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通讯信息诈骗风险评估防范。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企业要针对“一卡双号”、“融合通信”、“短信营业厅”等可能引发通讯信息诈骗风险的存量业务,重新组织开展全流程、全环节的安全评估,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对拟新上线的业务,要把通讯信息诈骗风险作为安全评估重点内容,对存在通讯信息诈骗高安全风险的业务一律禁止上线。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工作。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应当全面对照工作任务分工表(见附件),将本单位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情况,于每月1日和15日报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局),重大情况及时报告。